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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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项目编号 : CBNB-20166197G
公布日期 : 2016-07-26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采购全自动红外分光油分析仪等项目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批准,现就“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采购全自动红外分光油分析仪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66197G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品目号 |
招标设备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参数 |
一 |
全自动红外分光油分析仪 |
1台 |
测量范围:0-50000mg/L (超过量程可自动稀释) |
(总)氰化物化学分析模块 |
1套 |
测量范围:(0.002~0.5)mg/L | |
环境氡测量仪 |
1台 |
具备测量土壤氡、空气氡、水中氡浓度和氡析出率四大功能 | |
VOC检测仪 |
1台 |
PID灯:10.6eV;检测范围:0.001~10000ppm;分辨率:1ppb;响应时间(T90):2s。 | |
便携式浊度、悬浮物和污泥界面监测仪 |
1台 |
测量参数:浊度,悬浮固体、污泥界面 | |
红外测温计 |
1台 |
测量范围:-32°C至760°C | |
基于GIS的环境监测系统 |
1套 |
CPU:2.5GHz |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6年7月26日至 2016年8月2日,上午8:30-11:15 ;下午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2.1供应商直接登陆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于2016年8月2日下午17:00前缴纳标书费, 并电话(李小姐0574-88090098)确认后方视为报名成功,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2.2未能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请联系李小姐(0574-88090098), 并于2016年 8月2日下午17:00前缴纳标书费后, 方视为报名成功,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3.售价:每份400元,售后不退(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如需邮购,请另付 50 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招标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帐 号: 31010122000005488
户 名: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4000.00元整。供应商应于2016年8月12日16: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同城支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电汇形式交至以下帐户:
开户单位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
账 号:81014101302093045
财务室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翁会计 徐会计 0574-88225170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6年8月16日14:00时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鄞州城投大厦内,春江花城对面, 百盛商务楼东边,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电子指示屏),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6年8月16日14:0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鄞州城投大厦内,春江花城对面, 百盛商务楼东边,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电子指示屏)开标,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十一、采 购 人: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惠风东路568号
联 系 人:陈 站
电 话:0574-87525628
十二、采购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叶陆英 王莹巧 邓梅生 梁慧强 王近娜 王燕
联系电话:0574-87425583 87425569
传 真:0574-87425373
注: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
上一条:宁波市第六医院蓄电池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