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联系方式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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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贵驷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CBNB-20162230G

公布日期 : 2016-1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高新区财政局批准,现就宁波国家高新区贵驷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62230G (交易登记号:16CG020067)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 采购内容:

标项

货物名称

数量

主要技术规格

采购预算

机房设备、平安农村监控与治安监控升级改造

一批

详见招标文件

434.5451万元

信号灯、高清电警等智能交通设施

一批

详见招标文件

407.427万元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项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三)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6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21 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63号窗口(高新区广贤路997号)   

 联系人:房晶    联系电话:0574-89288919

3.售价:每标项500人民币,售后不退(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

4.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4.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投标保证金:标项一:陆万元整,标项二:陆万元整

7.1形式: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直接缴入以下账户
收款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银行账号:386010100100953384

7.2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201611716时(北京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7.3退还时间: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并交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本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本息退还。                             联系电话:0574-89288918

7.4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2、汇(转)款时,不要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务必在用途栏中注明交易登记号(交易登记号:16CG020067),如招标文件要求分子包缴纳保证金的,还需要注明子包号(如:交易登记号:16CG020067-1),未注明交易登记号填写错误的,投标保证金可能无效;3、如招标项目允许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应当由联合体牵头方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611893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北二楼,213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61189:30(北京时间)在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997号(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北二楼,213开标室)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十一、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宁波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陆警官                                        

招标代理: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勇  方芸  陈健  史维 方巧飞  印莹 蒋海佳

联系电话:0574-88090063 /87425383           传真:0574-87425391

 

 注: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