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项目编号 : CBNB-20176180G
公布日期 : 2017-06-13
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现就宁海县城关医院采购肺功能仪等医疗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 CBNB-20176180G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用途:公开招标/医院自用
四、货物名称、数量、预算及简要技术要求
子包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预算(万元) |
简要技术要求 |
一 |
肺功能仪 |
1台 |
40 |
测量范围:0-20L/S |
二 |
病床 |
75套 |
26.25 |
床头板宽≥980mm,高约为530mm |
三 |
除颤仪 |
2台 |
14 |
充电时间:≤6秒钟 |
四 |
眼压计 |
1台 |
10 |
工作距离≥11mm |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1、投标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技术、卫生标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实行资格后审。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六、采购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3日(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2.发售地点: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前台,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574-88090098。
3.售价:采购文件每子包4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如需邮购,请另付 50 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招标编号及子包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子包一:8000.00元;子包二:5000.00元;子包三:2500.00元;子包四:2000.00元;
供应商应于2017年7月3日16:0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式交至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银行账号:31010122000005488。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7年7月6日09:3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详见五楼大厅公告),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7月6日09:30时(北京时间)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详见五楼大厅公告),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宁海县城关医院
地址:宁海县城关桃源南路319号
联系人:周科
电话:0574-65577283
招标代理公司: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联系人:王近娜、叶陆英、王莹巧、周旭坤、张嘉城、王燕
联系电话:0574-87425371、0574-87425583
传真:0574-87425373
十一、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十二、其他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3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彩色扫描件,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告知函”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查询预约电话:0574-83555214 83555215。
十三、招标有关款项汇入账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银行账号:31010122000005488
户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注:(一)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