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联系方式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邮箱:719126619@qq.com

鄞州区邱隘镇环卫站废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 CBNB-20173114G

公布日期 : 2017-07-04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批准,现就鄞州区邱隘镇环卫站废水处理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73114G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用途: 公开招标、鄞州区邱隘镇环卫站废水处理用

四、采购内容、预算金额及服务要求

序号

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

服务要求

1

环卫站废水处理系统

人民币50万元

废水处理设计水量约为36T/d,污水经工艺处理后,SS、PH可以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I级标准;具体详见招标需求。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实行资格后审。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6.1发售时间: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24日(北京时间,下同,法定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6.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1)供应商直接登陆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于2017年7月  24日16:00前缴纳标书费并致电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574-88090213、传真:0574-87425386)。

(2)未能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请联系 李娜 电话/传真:0574-88090098。

6.3售价:招标文件工本费400元/套,售后不退。(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00元)

供应商应于2017年7月25日16: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电汇或网银(公对公转账形式)缴纳到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开户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彩虹支行,银行账号:81014101302093045。

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确认电话:0574-88225170汇(转)款时,请在用途栏注明项目编号。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7年7月26日0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百盛商务楼东边,鄞投大厦内,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电子指示屏),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7月26日09时30分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中心区四明东路588号,百盛商务楼东边,鄞投大厦内,具体受理场所详见当日电子指示屏)公开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十、业务咨询

采购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

地址:邱隘镇人民北路2号

联系人:丁工

联系电话:0574-88412245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联系人:王银、张亮、徐承、夏巍

联系电话:0574-87425408/88090213

传真:0574-87425386

 

关于本次投标的标书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帐    号:31010122000005488

户    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注:1、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2)纳税人识别号;3)地址电话;4)开户银行及账号。

2、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