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项目编号 : CBNB-20172214G
公布日期 : 2017-07-20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区导改设施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宁波市财政局批准,现就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区导改设施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72214G
二、项目名称: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区导改设施采购项目
三、公告期限: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6日
四、招标采购内容及主要要求
标项 |
采购内容 |
数量 |
主要技术要求 |
采购预算 |
一 |
鄞州区标志标杆标线等交通导改设施采购、服务和安装项目 |
一批 |
详见招标文件 |
300万元 |
二 |
海曙区标志标杆标线等交通导改设施采购、服务和安装项目 |
一批 |
详见招标文件 |
300万元 |
三 |
江北区标志标杆标线等交通导改设施采购、服务和安装项目 |
一批 |
详见招标文件 |
200万元 |
*备注:各投标人必须参加以上全部三个品目的投标。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5.1、对投标人资格的基本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2、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交通设施的施工或安装或维修等相关内容;
5.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6日(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13:30-16:00。
2.发售地点: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公司前台 联系人:李娜 联系电话:88090098 传真:87425386
3.售价:每品目500元人民币(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售后不退。
4.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4.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标项一:陆万元整,标项二:陆万元整,标项三:肆万元整。
投标人应于2017年8月9日16:0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全国及华东三省一市)、电汇、转账支票(宁波大市范围以内)或网银形式交至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银行账号:31010122000005488。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李娜 0574-88090098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7年8月10日9 :3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8月10日9 :30时(北京时间)在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开标室)开标,投标人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联系人:崔警官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48号
联系电话:0574-81981287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邮 编:315000
电 话:0574-88090063/87425383
传 真:0574-87425391
联 系 人:方芸 陈健 史维 方巧飞 印莹 蒋海佳 吕勇
十一、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关于本次投标的款项都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帐 号: 31010122000005488
户 名: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注:
(一)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