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项目编号 : CBNB-20176215谈
公布日期 : 2017-08-04
宁海县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海县电镀园区废水处理提标工程EPC项目
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17年8月4日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宁海县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宁海县电镀园区废水处理提标工程EPC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报价文件。
1. 项目编号:CBNB-20176215谈
2. 招标范围和内容、建设规模
序号 |
招标范围和内容 |
建设规模 |
1 |
为完成宁海电镀园区废水处理提标工程所需的①所有设计;②土建工程、设备采购、设备安装、建筑安装、配套设施(包括厂区道路、绿化、照明)、防腐及室内装修等EPC总包工程施工;③设备单机调试及联动调试。 |
废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000m3/d,每天运行按 16小时计 |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废水)资质(或具有省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废水)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工程总承包资质甲级);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或环保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或机电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
4)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本项目谈判;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注:上述特定资格条件中的相关资质证书在谈判响应中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谈判文件的发售:
有意向的投标单位请与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的联系人:李小姐联络,联系电话:0574-88090098,传真:0574-87425386,邮箱:719126619@qq.com;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或购买该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购买采购文件时间:2017年8月4日-2017年8月9日(北京时间08:30-11:30,13:30-16:00)(节假日除外))。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每份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如需邮购,请另付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并请按下述开户银行及账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采购编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5.谈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50000.00整。
投标人应于2017年8月9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谈判保证金以汇票、电汇、支票等形式交至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银行账号:31010122000005488。
6.本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接受报价文件截止并开始谈判)定于2017年8月10日09:30时(北京时间)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详见五楼大厅公告),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7.其他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彩色扫描件,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告知函”由投标人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查询预约电话:0574-83555214 83555215。
8. 业务咨询:
招标人:宁海县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北斗北路110号
联 系 人:赵老师
电 话:0574—65165603
招标代理: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联系人:梁慧强、周旭坤、王莹巧、王近娜、王燕
联系电话:0574-87425583、0574-87425389
传真:0574-87425373
本次投标的标书费、中标服务费相关费用汇入以下账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帐 号: 31010122000005488
户 名: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二)、根据税总发【2017】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