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联系方式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邮箱:719126619@qq.com

慈溪市交通设施定点采购入围项目

项目编号 : CBNB-20172203G

公布日期 : 2017-08-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经慈溪财政局批准,现就慈溪市交通设施定点采购入围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72203GCXFSCG2017179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招标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入围单位

采购预算

1

交通设施定点采购入围项目

三家

1500万元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84日至2017821,上午: 9:00-11:00 ;下午13:30-16: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人:李娜  联系方式:0574-88090098

   2.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2.1供应商直接登陆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网址:http://ztb.cixi.gov.cn/,在采购项目展示栏“投标报名”中,填写并提交“供应商登记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截止前缴纳招标文件的购买费用。

2.2网上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与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获取本项目图纸。    联系人:方芸     联系方式:0574-88090063 

2.3供应商也可请携带以下资料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前台)购买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每套500人民币。(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

4.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投标人应于201782316:0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票(全国及华东三省一市)、电汇、转账支票(宁波大市范围以内)或网银形式交至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银行账号:31010122000005488

财务室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李娜  0574-88090098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20178249:30(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五(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南二环东路与东三环南路交叉口东首,原水立方),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8249:30(北京时间)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五(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355号,南二环东路与东三环南路交叉口东首,原水立方)。

十、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联系人:王奔

联系电话:0574-63331495

联系地址:宁波市慈溪市南二环东路1408

                                    

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名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

联 系 人: 吕勇  方芸  陈健  史维  方巧飞  印莹  蒋海佳

联系电话:0574-88090063/8745383

 

    十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3989921

十二、其他事项:

1.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关于本次投标的款项(或标书费)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号: 31010122000005488

      户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注:(一)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 纳税人识别号;
3
、 地址电话;
4
、 开户银行及账号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