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项目编号 : CBNB-20176319G
公布日期 : 2017-09-30
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2017年9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现就宁海县第一医院后勤保洁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20176319G
二、采购组织类型: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用途:公开招标、业主自用
四、采购内容
子包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期限 |
服务范围 |
预算及最高限价 (万元/年) |
一 |
后勤保洁物业服务项目 |
1项 |
本服务项目一招暂定三年,合同必须为一年一签。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安排要求,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并经采购人考核验收,双方同意后,方可续签订下一年度的合同。合同续签后,应经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见证及备案,并报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卫生保洁、运送、电梯运行操作引导、后勤杂工、绿化服务等内容 |
860.00 |
*五、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条件:
2.1供应商(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http://shixin.court.gov.cn/网站查询为准)。
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实行资格后审。
六、采购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年9月30日至 2017年10月13日,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 。
2.发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前台,联系人:李小姐,联系电话:0574-88090098。
3.售价:500元(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附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或信息服务费,并请按下述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及项目编号、子包号),本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七、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70000.00元
供应商应于2017年10月25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汇票、电汇、支票等形式交至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银行账号:31010122000005488。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供应商应于2017年10月27日9:3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详见五楼大厅公告),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7年10月27日9:30时(北京时间)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详见五楼大厅公告),供应商可以派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十、供应商应予投标截止期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供应商将不能被确定中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十一、其他要求:供应商须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彩色扫描件,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告知函”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出具,查询预约电话:0574-83555214 83555215。
十二、业务咨询:
采购人:宁海县第一医院
地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42号
联系人:钱天元
联系电话:0574-65578389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联系人:王近娜、周旭坤、王莹巧、梁慧强、王 燕
联系电话:0574-87426203、0574-87425583
传真:0574-87425373
关于本次采购的相关费用都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帐 号: 31010122000005488
户 名: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注:
(一)根据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