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标书购买咨询电话:0574-88090098
电话:0574-87425375,0574-87425377
传真:0574-87425386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项目编号 : CBZJ-20246198G磋-2
公布日期 : 2024-10-22
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宁波市鄞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就鄞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相关法律和审计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重发)进行供应商征集,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报名。
一、项目编号:CBZJ-20246198G磋-2
二、项目名称:鄞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相关法律和审计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重发)
三、项目内容:标项一:法律咨询服务;标项二:审计咨询服务
四、资金来源:预算资金。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5.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þ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标项1(法律咨询服务):供应商具有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响应文件中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标项2(审计咨询服务):供应商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扫描件)。
5.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þ否。
六、供应商征集方式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请于2024年10月23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报名资料【供应商登记表(格式见附表)、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特定资格要求证书、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表)】通过邮件发给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史工,联系电话:0574-87423275,邮箱:578764484@qq.com)。
七、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中基正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项目联系人:史工
项目联系方式:0574-87423275
附表1:供应商登记表
序号 | 登记内容 | |
1 | 项目名称 | |
2 | 项目编号 | |
3 | 单位名称(全称,并盖章) | |
4 | 参与标项 | |
5 | 联系人 | |
6 | 电话 | |
7 | 邮箱 |
附表2: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
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磋商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的指引逐一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3)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